無線網路行銷也要保護用戶個人信息
十二月 24th, 2008 by maggy
【摘要】:無線網路行銷也要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無線行銷中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原則,與網路行銷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原理是相同的。無線用戶的個人信息需要得到尊重,也只有在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無線行銷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是開展電子商務和網路行銷的基本原則之一,沒有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將難以獲得用戶信任,這也就意味著最終將沒有用戶。這個原則在無線網路行銷中同樣適用, 無線用戶(包括手機、PDA等)對個人信息的關注甚至超過互聯網用戶,這是因為無線設備接受信息的容量小,用戶處理這些信息也較為複雜,遠不像互聯網用戶刪除垃圾郵件那麼方便。試想一下,如果你在一個網站或會員俱樂部註冊個人信息時填寫了自己的手機號碼,假如這個網站或會員俱樂部將你的個人信息向多家企業共享,結果造成你每天收到大量短信廣告,甚至半夜三更也時不時被廣告信息吵醒,怎麼能夠對這個網站或俱樂部產生信任呢?
在規範的許可Email行銷中,需要首先經過用戶的許可才能向用戶發送信息,並且允許用戶隨時退出郵件列表,在每封電子郵件中都有退出說明。無線行銷中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與網路行銷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原理是相同的, 因此也應遵照這種原則,但由於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異,有時甚至不容易做到,加之無線行銷的應用現在還處於嘗試階段,還缺乏必要的行業規範,因此相對於許可Email行銷來說,還存在相當多的問題,無線用戶的個人信息保護就是其中比較重要的一個。
2004年2月17日,美國一家專注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非贏利機構TRUSTe發佈了第一個關於無線行銷中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指導原則,其中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的內容:
·關於個人信息保護聲明:無線服務商(Wireless Service Provider,WSP)在收集用戶個人信息之前、收集過程中、或者首次使用個人信息前,應該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保護聲明;
·關於個人信息共享:只有在用戶事先許可的情況下,無線服務商才可以向第三方透露用戶的個人信息,並且並非用於推廣產品和服務等目的,同時用戶有權隨時改變這種許可。
·關於用戶所在地信息的使用:只有在用戶自願選擇的情況下,無線服務商才可以使用用戶的地點信息開展服務。
作為一個民間機構,這樣的指導標準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對無線運營商和行銷服務商也沒有太大的約束力, 不過TRUSTe將利用自己多年來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影響力,與 AT&T、微軟等合作夥伴一起共同推進這一原則的應用,目前已經成立了一個無線顧問委員會, 其功能是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標準的推進應用從而達到增加用戶使用高級無線服務和應用的目的。此外,TRUSTe的這一指導原則在實際應用中也的確存在一定難度,例如對於個人信息保護政策的聲明,如果通過移動電話來接收全文,顯然不太現實,因為每條短信息最多只能發送160個字符。為此,TRUSTe將這個版本指導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針對可以通過電腦上網的用戶,這樣用戶可以通過互聯網接收和查看個人信息保護聲明的全文,並且通過互聯網提交個人身份信息、變更許可授權等。如果用戶無法上網,為了做到標準中規定的原則,無線服務商就只能通過信函郵寄等適當的方式來發送個人信息聲明的全文。
根據有關報道,到2003年10月底,國內移動電話用戶數量已經達到2.6億戶,其用戶規模已經遠超過互聯網用戶數量,基於短信息服務的無線行銷具有極大的潛在優勢,但目前並沒有成為普遍應用的行銷工具, 這其中缺乏行業規範也是重要因素之一。無論TRUSTe的無線行銷個人信息保護原則能在多大範圍內發揮作用,這個指導原則的發佈,至少可以向有關機構表明,無線用戶的個人信息需要得到尊重,也只有在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無線行銷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上來看,對國內的無線行銷發展同樣具有積極意義。